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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无序呼唤紧急状态法
http://www.jshmls.com  2017-6-8  点击率:1583


  灾情就是命令。地震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迅速行动,抢险救援、救治伤员全面展开,分秒必争。这让灾区人民看到了希望,树立了信心,也让亿万同胞感到心安。然而,在救援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应该事后认真反思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大量的自发救援导致通往重灾区的道路严重拥堵,专业救援人员及装备被堵在路上,迟迟无法到达目的地。虽然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从一开始就呼吁私人和其他无关车辆及外地志愿者不要轻易前往灾区,把有限的道路资源留给救援车辆和人员,以开辟救治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四川省政府也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不倡导个人自行前往灾区救援救助”,但效果并不乐观,许多前方的现场报道显示,进出灾区的道路部分遇到严重堵车情况,灾区道路状况并不乐观。这必然降低救援效率,影响救援进度。

  从五年前的汶川地震到今天的芦山地震,我们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却没有多大改善。汶川地震时的严重交通拥堵,今天在芦山一些地方再次重现,这其中固然有地震本身造成的道路毁损问题,但无秩序的车流同时驶入公路则是问题主因。交通秩序的混乱必然伴随其他方面秩序的混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制定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政府可以及时宣布某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从而规范各类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活动,让各种救援变得更加规范和有序,提高救援效率,加快救援进度。

  首先,有序才能有效。就目前的政府救援及调动社会资源救援的能力而言,完全能够满足较大范围的救灾需要,因而将地震救援活动全面纳入政府组织计划和调度范围内,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也有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首先得控制局面,在法治条件下政府控制局面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依法宣布某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实行紧急状态情况下的法律法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该参与救援的参与救援,该呆在家里的呆在家里,许多时候呆在家里也是支持救援。

  其次,我国已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不能取代“紧急状态法”。前者是一部授权限权法,分别从宏观上规定政府及公民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明确权力(利)内容和权力(利)界限;而后者则是明确突发事件区域内的政府和公民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重在维护涉事地区的社会秩序和救援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面广,是一部动态法,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尽快启动一种急救救援机制;而“紧急状态法”涉及面相对较窄,是一部静态法,重在迅速建立一种应急救援法律秩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只是突发事件应对众多措施中的一种,一个重要环节,但不是必经环节,两部法律不能相互取代。

  另外,“紧急状态法”与我国现有的戒严法也不能相互代替。戒严法适用于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而“紧急状态法”显然仅适应于动乱、暴乱或严重骚乱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两部法律结合起来,共同构成我国的紧急状态法网。

  在发生涉及一定区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政府及时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已是各国的惯例。近日,美国德州发生化肥厂爆炸后就立即宣布所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我国当前的地震救援实践也凸显了“紧急状态法”的缺位,印证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必要性。

  本文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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